公司法

公司法教室Q1:公司對於股東會開會前5日,才送達委託書到公司者,可否拒絕其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答:按公司法第 177條第3項所定委託書應於股東會開會5日前送達公司,揆其立法目的非僅便利公司之作業,實含有糾正過去公司召集股東會所生收買委託書之弊,防止大股東操縱股東會之意旨。
故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時,課其於開會 5日前將委託書送達公司之義務。該項規定雖非強制規定,惟如謂僅屬訓示規定,於股東未於股東會開會 5日前送達委託書,公司亦不得拒絕其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該規定豈非成為具文,自不符立法本旨。則除公司已同意排除適用上開規定,或於股東逾規定期間送達委託書而未拒絕者外,股東自仍應遵守該期間送達委託書於公司,否則公司拒絕其委託之代理人出席,自屬於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