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鍊遭竊案勝訴

被告係珠寶店負責人,受原告委託出售珠鍊,被告攜帶珠寶至臺北某丹堤咖啡店供買家鑑賞後,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而致系爭珠鍊遭竊,致原告受有損害,原告委託蕭蒼澤律師及林辰彥律師,依民法第544條及第266條等規定規定,北院判決被告須賠償原告500萬元。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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