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鍊遭竊案勝訴 2019-02-112022-03-30 由Shawn.tw撰寫, posted in 判決案例 被告係珠寶店負責人,受原告委託出售珠鍊,被告攜帶珠寶至臺北某丹堤咖啡店供買家鑑賞後,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而致系爭珠鍊遭竊,致原告受有損害,原告委託蕭蒼澤律師及林辰彥律師,依民法第544條及第266條等規定規定,北院判決被告須賠償原告500萬元。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分享此文:分享到 LINE(在新視窗中開啟)按一下以分享至 Facebook(在新視窗中開啟)分享到 WhatsApp(在新視窗中開啟)按一下即可以電子郵件傳送連結給朋友(在新視窗中開啟)點這裡列印(在新視窗中開啟)請按讚:讚 正在載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