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搶奪商標權而對兄姊提告的雲林名店「幸福翔綺-西螺麻糬大王冰上冰」老闆娘程珮綺,最近爆出遭人詐騙,資產全毀。程珮綺向本刊指出,她的友人張姓男子夥同兩名女子,以「協助經營、節稅」為由,侵吞她千萬營業額,並私下和分店房東簽約,換掉店面招牌自己經營;甚至假藉幫忙處理房貸,把她與先生所有的5棟價值約8000萬元的房產,過戶到張男名下,令她損失慘重。…….詳細新聞如下連結:(生活網社會新聞2021/10/06)
「幸福翔綺─西螺麻糬大王」西螺兩家門市在上個月換了新招牌並改名稱為「西螺麻糬大王」,「幸福翔綺」董姓負責人宣稱,在門市租約到期前,公司薛姓女職員私下與房東簽新租約,房東誤以為是續約不疑有她,簽下新合約,現在房東不願出租給公司薛姓女職員,將該房屋續租給我,所以帶房東及律師到場,請對方人員撤出該房屋。
「幸福翔綺─西螺麻糬大王」委任律師蕭蒼澤表示,該店址目前仍為妃樂公司營登地址,新租約於109年12月重新簽立,當時由薛姓員工代為簽約,租約保證人為幸福翔綺董姓負責人妻子,蕭蒼澤指出,薛姓員工涉犯侵占罪於法訴訟中離職,假奉妃樂公司之名簽約,我們主張該租賃合約書為無效,亦受屋主委託到房屋現場,行使撤銷意思表示。蕭蒼澤說,該店面從去年11月起即無合法使用權源,已是非法使用,如有合法,請業者出示相關使用權源我們隨即撤離。…….詳細新聞如下連結:(ETtoday新聞雲社會焦點2021/09/17)
※蕭蒼澤律師建議: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規定聲請刑事證據保全及早把價值近千萬的生產設備先要回來!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第219-1條
-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 檢察官受理前項聲請,除認其為不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者外,應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
- 檢察官駁回前項聲請或未於前項期間內為保全處分者,聲請人得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相關大法官解釋-解釋字號:(釋字第737號)
解釋日期: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
解釋文:
本於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人身自由及訴訟權應予保障之意旨,對人身自由之剝奪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除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者外,並使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俾利其有效行使防禦權,始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其獲知之方式,不以檢閱卷證並抄錄或攝影為必要。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整體觀察,偵查中之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僅受告知羈押事由所據之事實,與上開意旨不符。有關機關應於本解
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基於本解釋意旨,修正刑事訴訟法妥為規定。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之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應依本解釋意旨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