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糬名店「幸福翔綺」遭詐,品牌房產被整碗捧走

曾因搶奪商標權而對兄姊提告的雲林名店「幸福翔綺-西螺麻糬大王冰上冰」老闆娘程珮綺,最近爆出遭人詐騙,資產全毀。程珮綺向本刊指出,她的友人張姓男子夥同兩名女子,以「協助經營、節稅」為由,侵吞她千萬營業額,並私下和分店房東簽約,換掉店面招牌自己經營;甚至假藉幫忙處理房貸,把她與先生所有的5棟價值約8000萬元的房產,過戶到張男名下,令她損失慘重。…….詳細新聞如下連結:(生活網社會新聞2021/10/06)

「幸福翔綺─西螺麻糬大王」西螺兩家門市在上個月換了新招牌並改名稱為「西螺麻糬大王」,「幸福翔綺」董姓負責人宣稱,在門市租約到期前,公司薛姓女職員私下與房東簽新租約,房東誤以為是續約不疑有她,簽下新合約,現在房東不願出租給公司薛姓女職員,將該房屋續租給我,所以帶房東及律師到場,請對方人員撤出該房屋。

「幸福翔綺─西螺麻糬大王」委任律師蕭蒼澤表示,該店址目前仍為妃樂公司營登地址,新租約於109年12月重新簽立,當時由薛姓員工代為簽約,租約保證人為幸福翔綺董姓負責人妻子,蕭蒼澤指出,薛姓員工涉犯侵占罪於法訴訟中離職,假奉妃樂公司之名簽約,我們主張該租賃合約書為無效,亦受屋主委託到房屋現場,行使撤銷意思表示。蕭蒼澤說,該店面從去年11月起即無合法使用權源,已是非法使用,如有合法,請業者出示相關使用權源我們隨即撤離。…….詳細新聞如下連結:(ETtoday新聞雲社會焦點2021/09/17)


※蕭蒼澤律師建議: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規定聲請刑事證據保全及早把價值近千萬的生產設備先要回來!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第219-1條

  1.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2. 檢察官受理前項聲請,除認其為不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者外,應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
  3. 檢察官駁回前項聲請或未於前項期間內為保全處分者,聲請人得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相關大法官解釋-解釋字號:(釋字第737號)

解釋日期: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
解釋文:
本於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人身自由及訴訟權應予保障之意旨,對人身自由之剝奪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除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者外,並使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俾利其有效行使防禦權,始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其獲知之方式,不以檢閱卷證並抄錄或攝影為必要。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整體觀察,偵查中之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僅受告知羈押事由所據之事實,與上開意旨不符。有關機關應於本解
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基於本解釋意旨,修正刑事訴訟法妥為規定。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之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應依本解釋意旨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苗栗地院108年度首場國民參與審判模擬法庭活動

苗栗地院模擬法庭圓滿完成

苗栗地院於4月25、26日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模擬法庭活動,由魏宏安庭長、王瀅婷法官、朱俊瑋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2位備位國民法官組成合議庭,苗栗地檢署李駿逸主任檢察官、蕭慶賢檢察官擔任公訴人,另由蕭蒼澤律師、徐一夫律師擔任辯護人。

25日上午首先進行選任程序,選出6位國民法官及2位備位法官後,由審判長進行審前說明。當日下午、翌日上午依序按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所規定之內容進行審理程序,且為使國民法官充分且快速理解案件,有效實質參與審理,並在詰問證人、被告後隨即進入評議室為中間討論,由審判長詳細向國民法官妥為說明相關規定並充分交換意見。本次以超商搶案為模擬案件,檢辯主要爭執事項為被告行為究係是否屬於刑法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另被告所患思覺失調症是否應符合刑法第19條第2項減輕其刑?又是否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本次參與之國民法官不論在中間討論或評議過程中,均積極參與、踴躍發言,最後順利完成評決,認被告成立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無刑法第19條、第59條之適用,刑度為有期徒刑七年二月。

宣判後座談會由苗院胡文傑院長主持,本次為第2輪次之模擬法庭活動,主要重點在於落實「卷證不併送制度」,並依草案規定由法院訊問且選任出具有公正代表性之國民法官,合議庭審判長亦引用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之數據予國民法官作為量刑時之參考,更有實質上幫助,演練目的係讓審、檢、辯及相關人員瞭解制度內涵及累積經驗,以因應日後實施時可能面臨的衝擊,且冀望透過模擬活動能讓司法與社會大眾直接溝通,並感謝參與之民眾熱情協助、全力投入;同時也感謝本院工作同仁之辛勞。

本次評論員分別由臺中高分院胡忠文庭長、新北地檢署廖先志主任、靜宜大學許家源助理教授、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范清銘律師擔任,四人亦在會中提出寶貴意見供參考,並均表示大家齊心為了建構適合我國現況之制度而努力,讓一般人民更瞭解司法,去除大眾媒體不正確報導而產生之誤解,讓法官之專業性與民眾之觀點相互交流,使判決結果不至於與國民的社會正常法律感情脫節。整場座談會討論熱烈,國民法官發表心得及踴躍提出建言,均肯認未來新制確實能使判決更接近公平公正,並對於法官、檢察官、辯護人對案件所付出之辛勞及專業領域深感敬佩,充分體會法官平日工作之辛勞與量刑時之煎熬,並認透過這樣的制度確實可以提升司法透明度並拉近司法與人民之距離,本次模擬法庭活動順利完成。

資料來源:司法最新動態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模擬法庭

​律師觀點:韓國瑜告吳子嘉,為何不提自訴?

蕭蒼澤/蒼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台北商業大兼任講師

報載韓國瑜原本考慮要去台北地院提自訴,但考量訴訟時間可能太久,因此決地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希望透過檢察官偵查的公權力,把相關人等傳來作證,透過偵查,還可以利用偵查不公開的保護傘,俾免太多個資外洩,並給所謂的韓粉一個接近事實的說法。

提告訴後係由檢察官指揮調查證據,必然傳喚被告及重要關係人,如黃文財、王小姐,以及所有跟這件事情所有相關的證據,吳子嘉希望檢察官傳的證人,檢察官也要依其聲請想辦法去傳,而大家都知道最關鍵的證據,只有兩個──王小姐跟她的小孩,有認為如果王小姐人在國外,短時間無法返台,甚至等到2020總統選舉結束再回國,那這個案子又如何辦下去?

到底是捕風捉影呢?還是有人被騙了?媒體人吳子嘉不惜賭上被告風險,顯然也是衡量過了自己所可能面對的風險,吳直指韓國瑜與一名王姓女子多次在新莊一處民宅內打牌過夜,但對於這件事情最後會不會變成羅生門,也就是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檢察官就真的可以釐清嗎?恐怕也未必!?

告訴是由被害人向檢警單位對加害刑為人提出告訴訴;自訴則是被害者直接向法院而非檢察署,提出告訴,自己就是告訴人,但必須要委任律師,也就是所謂的強制律師代理。

韓國瑜與律師研究一開始是不是要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自訴,因為覺得罪證明確,很多誹謗案都是這樣子進行,也可以同時提起附帶民事,更具威嚇性,結論是韓國瑜向台北地檢署提告,稱決定相信檢察官,而親赴北檢提告,但是最主要的原因應是偵查不公開!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608/1580290/

​台肥公司投資事業績效不彰還自肥

蕭蒼澤/謙誠法律事務所律師

報載台肥公司投資事業績效不彰,民進黨立委蘇治芬召開記者會,指出台肥連年虧損、不務正業,2016年財務報表結算虧損1.5億,卻能核發平均6個月的年終獎金,副總經理以上甚至有8.5到18個月獎金,質疑「虧損還能自肥嗎?」。

台肥回應:台肥副總張蒼郎對此回應,已請律師收集相關資料,將請檢調進行偵辦。台肥就是國內肥料最大生產商,以農委會為首的各級政府機關持有近30%股份,並包括董事長在內多名董事席次,但台肥投資事業近年績效不彰,可說不顧全民在內的投資人權益。

台肥之前經董事會決議,以每股12元、總金額4.2億元,收購台灣海洋深層水公司(簡稱台海)50%股權,當時台肥董事長李復興表示,此交易完成後,台肥將擁有台海100%股權,誇稱未來台海深層水將結合花蓮廠的休閒旅館,打造成為觀光工廠,結果現在呢?

還說,未來加強行銷通路外,或以由採購方提供設備和技術,由製造方提供人力和場地,採購方負責銷售,製造方負責生產的生產方式即所謂OEM方式將深層水賣給國內廠商以其他品牌銷售,當時如此表示的具體依據為何?2006年台肥與名牌食品公司(悅氏)合作投資「台灣海洋深層水公司(台海公司)」,各持股50%,投入海洋深層水產業;最後因台海營運不佳,雙方宣告拆夥,台肥遂購入悅氏所持50%股份,然而,當時台海每股淨值5元,台肥竟以每股12元買入,差價7元從何而來?請給我們百姓一個說法。

台肥尚且還藉台海公司,以2.4億元100%轉投資「海之寶生技公司」孫公司,對外則稱是由台肥和悅氏兩家大公司所合資成立的海之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花費30億的投資,銷售海洋深層水,且是以捨棄傳統的通路兒以傳銷方式來推廣,結果是銷路也不佳,海之寶公告正式自106年5月1日起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制度,將結束營業,不料,台肥竟於2013年8月再以現金增資方式,投資2.5億元設置第二條生產線,這2.5億元是怎麼算出來的,讓人無法理解,難道主事者一點法律責任都沒有嗎?

最後,台肥當時為讓第二條生產線順利過關,投資處以台肥公司已與歐美國際性原料代理商PEEG簽署MOU及經銷保密協定書等理由,使董事會決議通過,但經查,PEEG疑似空頭公司,其中恐有內情,難道以業務機密依與待過就可以向投資大眾即所有股東交代了嗎?難道不應送檢調釐清案情嗎?告訴我們到底有無重大弊端存在?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7/05/11